船用小吊車原理:
(1)起重機應設有起升、回轉、變幅與行走(如適用時)機構的控制系統。
(2)起重機應設有保險安全裝置(簡稱保安裝置)。
(3)如起重機某機構需要越過限位器所限制的位置,則可設有停止限位器動作的越控開關,此開關應適當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動作。
(4)起重機應設有超負荷保護或負荷指示器,超負荷保護應調整在不超過110%安全工作負荷時動作。
(5)具有不同安全工作負荷相應不同臂幅的起重機,應設有在給定臂幅能自動顯示好大安全工作負荷的載荷指示器,并在載荷到達95%安全工作負荷時應發出警報,到達110%安全工作負荷時能自動切斷運轉動力。
(6)起重機的各機構應設有制動器,起升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應為常閉式,并應具有應急釋放的裝置以使任何載荷能下降與就位,制動器的安全系數(制動力矩與額定力矩之比)應不小于1.5。
(7)行走式起重機應裝有夾軌裝置,以防止起重機在風力或船傾作用下自動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