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司法解釋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臺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臺自營責任、
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虛假宣傳
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說,近年來,網絡直播電商行業快速發展。如何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確是司法實踐面臨的新課題。
司法解釋對商業性網絡直播營銷做出了規定。第11條對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12條對于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于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
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
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民一庭副庭長劉敏說,網絡直播電商作為一種數字經濟新模式,近年來確實是迅速發展。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也充分關注網絡直播問題,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實務中通常稱作品牌自播。這種情況下,只是展示和銷售商品的方式發生了變化,責任承擔與普通經營者并沒有本質區別。司法解釋明確,如果因平臺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在網絡直播中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實踐中更為常見的是商家以外的主體開設直播間專門從事直播營銷業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往往存在對實際銷售者辨識不清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司法解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也并非一概不承擔銷售者責任。此種情況下,構成何種法律關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等事實認定。直播樣態多樣,并且不斷發展,司法解釋沒有作一刀切的規定,在維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同時,引導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
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劉敏還說,網絡直播營銷平臺對于整個直播營銷市場的作用應當說是舉足輕重。實踐中,有時會發生消費者無法找到直播間運營者難以求償的情況。根據相關行政管理規定
,直播營銷平臺負有對直播間運營者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的義務。為使消費者得到更為充分的保護,司法解釋規定,直播間銷售商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的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依法向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請求賠償。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直播間運營者追償。
另外,司法解釋特別關注了網絡直播售賣食品情況。我們注意到,網絡直播間銷售推廣食品很普遍,包括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還有些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平臺提供者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如果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不能對食品經營者的資質把好關,消費者面臨食品安全隱患的風險則會大大增加。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對網絡直播間的食品經營資質未盡到法定審核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直播間運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審核的對象是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直播間。劉敏說。
電商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
拒絕7日無理由退貨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規定》完善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強消費者售后權益保障。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規定》明確了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斬斷網絡消費市場“黑灰產”鏈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說,網絡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范問題,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
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
“司法解釋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
據悉,《規定》還明確了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等造成損害的法律后果,規范網絡促銷行為。
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
贈品屬于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于換購為由主張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