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廢物的特點
1.旅射性無法用普通的物理、化學或生理學等方法將其消除,而只能自
衰變;濃縮貯存;和稀釋過濾后排放。
(一)管理目標
(二)管理原則
2、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標準;必須確保對人類健康的影響不超過可接受水平,必須確保對環境的影響不超過可接受水平;必須使預側的對后代健康影響不超過今天可接受的水平。
4.中、低放廢物區域處置,高放廢物應全國集中處置。放射性同位素和輻射應用中產生的低放固體廢物(包括廢放射源)應分類收集在專門的放射性廢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廢物庫(場)存在或處置。高放廢物〔包括不經后處理而直接處置的乏燃料)和超鈾廢物,應在地下深處合適的地質體中建庫處置。
6.確定排放限值時應進行優化分析,并留有余地。不止一個實踐或設施影響同一個關鍵人群組時,應分別對每一個實踐或設施規定。一個排放上限值。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質的量和濃度必須低于管理部門規定的排放限值。
三、放射性廢物分類
1.豁免廢物。
3.中水平放射性廢物。
(二)按物理性狀分類
2.液體廢物。
1.第I級(低放廢氣):≤4x107Bq/m2
《四)液體廢物按其放射性濃度水平分級。
2.第II級(中放廢液):>4x106Bq/L, ≤4 x 1010Bq/L.
3、第皿級(高放廢液):>4 x 1010Bq/L.